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亞細亞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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