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幣1,145,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2,38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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