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279號
TPDV,94,補,279,2005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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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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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