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高國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
2,666,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8,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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