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陳思寬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年○○月○ 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街77號5
樓)於民國94年3 月3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
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8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競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