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重訴字第 156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個別上訴人上訴所得上訴利益
計算,上訴人乙○○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
叁拾壹元、上訴人甲○○○、丙○○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捌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茲因上訴人等俱未繳納,乃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
其個別應繳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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