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56號
TPDV,93,重訴,156,2005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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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重訴字第 156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個別上訴人上訴所得上訴利益
計算,上訴人乙○○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
叁拾壹元、上訴人甲○○○丙○○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捌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茲因上訴人等俱未繳納,乃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
其個別應繳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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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