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18號
原 告 美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力士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461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