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618號
TPDV,93,訴,4618,2005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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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18號
原   告 美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力士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461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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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