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39號
TPDM,94,訴,39,200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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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炳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
第12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扣案之盜版DVD光碟片捌拾捌片、偽造國外客戶授權書伍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著作係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依於民國91年1月1日在我國境內生 效之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 s)及我國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第1項之回溯保護規定,為受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散布,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以犯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及以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散布之罪為常業 之犯意,未得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先於民國93 年3 、4月間在臺北市○○區○○街180之3號住處,擅自以偽造 「Arthur E. Cooper」、「Ron Klamert」署押之方式,冒 用「Arthur E. Cooper, C.E.O of Adult Video Empire 」 、「AAA Anime Inc. Vice Present: Ron Klamert」名義偽 造國外客戶授權書5張,並自93年3、4月間起至同年6月止, 連續行使上開偽造授權書,併同提供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 母片,以每片新臺幣(下同)33元之價格,委請不知情之經 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經緯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 2 段245號3樓)代將該等視聽著作重製於DVD光碟片,經緯 公司復轉請不知情之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善存公司 ,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166號3樓)重製前開DVD光碟片 ,善存公司並將重製完成之DVD光碟片成品送至經緯公司或 甲○○住處,先後共計出貨約二、三萬片,甲○○再以每片 40 至45元之價格連續販售散布予其美國客戶牟利,以上開 方法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並以之為常業 。嗣於93年6月25日下午2時45分許,為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在臺北市○○區○○街180之3號1樓甲○○住處查獲 ,並扣得盜版DVD光碟片88片、國外客戶訂單4張、交易發票 2張、交易對帳清單2張、偽造之授權書5張(另2張授權人欄 並未簽名)及善存科技公司出貨單2張。




二、案經被害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英社公司)及木棉花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木棉花公司)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報 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被告甲○○除否認其係以上開行為為常業外,餘 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木棉花 公司指訴綦詳,及證人即善存公司前生產部經理乙○○證述 屬實,復有善存公司出具予經緯公司之發票、出貨單、光碟 片加工合約書、訂購單、保證切結書、善存公司出貨明細表 、普威爾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出版證明及行政院新聞局錄 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鑑定人邱金裕出具之鑑定報告、出 版證明及行政院新聞局影帶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木棉花公 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出版證明及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 合格證明書、善存公司出貨單2紙、國外客戶訂單4紙、偽造 之國外客戶授權書5紙、扣案盜版DVD光碟片88片可資佐證。 被告雖辯稱:伊當時尚有其他工作,且非法重製之光碟僅二 、三萬片而非公訴人所指之九萬多片,故並非違反著作權法 之常業犯云云,然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 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 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 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 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證人乙○○在警訊中 證稱:善存公司製造的盜版影音光碟約有九萬餘片,分別係 鷹奇公司及經緯公司下單等語,而公訴人並未能證明鷹奇公 司向善存公司下單部分亦與被告有關,是公訴人所指被告重 製盜版光碟片多達九萬餘片乙節,固嫌無據,而參以證人乙 ○○在偵查中提出之善存公司出貨明細表(偵卷第268、269 頁),其中經緯公司下單而品名在如附表所示著作之列者計 共16,740片,其餘部分則不能證明確有違反著作權之情事, 是應認被告自白重製盜版光碟之數量約二、三萬片乙節較為 可採;惟縱然如此,被告重製盜版DVD光碟片達二、三萬片 ,其規模亦不可謂不大,再參以被告數度接受國外訂單轉向 光碟製造廠商下單製造,再將出貨販售予國外客戶之模式, 顯已屬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 縱使被告當時確兼有其他工作,揆諸前開判例意旨,亦應認 被告確有以重製、販售盜版光碟為常業之犯行。綜上所述,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著作權法第94條第1項之以犯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為常業罪 (公訴人更正罪名時雖未敘及此項罪名,惟起訴犯罪事實已 明載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本院自應加以裁判)及著作權法第 94條第2項之以犯同法第91條第3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公訴人 業於審判時到庭更正應適用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之 罪)。再著作權法,雖於被告行為後有修正,但著作權法第 94條未經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問題,附此敘明。被告利用 不知情之經緯公司重製盜版DVD光碟片,係間接正犯。被告 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 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三 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 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處斷。爰 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竟罔顧他人智慧財產結晶,以前述方 式剽竊他人智慧財產,重製及散布數量高達二、三萬片,影 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甚鉅,惟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因被害人公司尚與善存公司訴訟中,該等公司表 示無法與被告單獨和解,及其前述之犯罪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 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 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五年,用啟自新。扣案之盜版DVD 光碟片88片、偽造國外客戶授權書5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爰分別依著作權法第98 條 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偽造國外客戶授 權書5張上偽造之「ArthurE. Cooper」、「Ron Klamert」 署押,與前述宣告沒收之偽造授權書並無法分離,毋庸再依 刑法第219條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4條第1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慧 芬                 法 官 蔡 如 琪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 芳 君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著作權法第94條
以犯第91條第1項、第2項、第91條之一、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 91 條第 3 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著作物名稱│著 作 權 人 │
├──┼─────┼──────────────────┤
│一 │星空的邂逅│BANDAI VISUAL株式會社獨家授權臺灣地 │
│ │ │區之VCD、VHS、LD、DVD發行權及電視播 │
│ │ │放權予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驚爆危機校│BANDAI VISUAL株式會社獨家授權臺灣地 │
│ │園篇 │區之VCD、VHS、DVD發行權及電視播放權 │
│ │ │予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三 │CHOBITS │東京放送株式會社(起訴書誤載為BANDAI│
│ │ │ VISUAL)獨家授權臺灣地區之VCD、VHS │
│ │ │、LD、DVD發行權(起訴書誤加載電視播 │
│ │ │放權)予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四 │銀河冒險戰│TELEMEDIA INC獨家授權臺灣地區之VCD、│
│ │記 │、DVD發行權予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五 │麻辣教師GT│Fuji Television株式會社獨家授權臺灣 │
│ │O │地區之VCD、VHS、DVD發行權及電視播放 │
│ │ │權予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六 │機動戰士鋼│Sunrise株式會社(起訴書誤載為Fuji Te│
│ │彈SEED │levision)獨家授權臺灣地區之VCD、VHS│
│ │ │、DVD發行權及電視播放權予群英社國際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七 │頭文字D │Prime Direction株式會社獨家授權臺灣 │
│ │ │地區之VHS、DVD、VCD、LD發行權及電視 │
│ │ │播放權予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艾迴公司將│
│ │ │DVD、VCD之發行權轉授權予群英社國際股│
│ │ │份有限公司。 │
├──┼─────┼──────────────────┤
│八 │武俠派女高│PONY CANYON INC.獨家授權臺灣地區之VH│
│ │校生 │S、VCD、DVD之發行權及電視播放權予木 │
│ │ │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九 │純情房客俏│TV TOKTO MEDIANET CO. LTD.獨家授權臺│
│ │房客 │灣地區之VCD、LD、DVD發行權及電視轉播│
│ │ │權予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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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