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2841號
TPHM,105,上訴,2841,2017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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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雅芬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黃雅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6 年7 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芬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書狀。 理 由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752 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及第2 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 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 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二、本件被告黃雅芬所犯附表一編號12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 ,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列案件,前經本院撤 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送達被 告收受在案,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迄至前揭解釋公布之 日(106 年7 月28日),尚未超過上訴期間,符合該解釋意 旨。
三、綜上所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2 號解釋意旨,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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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