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105年度,6號
TPHM,105,上更(一),6,2017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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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參 與人即
財產所有人 林金得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
更㈠字第6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一0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六號裁定有關林金得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許榮德張興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以105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裁定林金得 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依林金得嘉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賴林穗美於本院106年3月15日準備程序所陳,可徵應沒 收財產非林金得所有。是本件參與人林金得已無參與沒收程 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有關林金得部分應予 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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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