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2340號
TPHM,105,上易,2340,2017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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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34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呈瑞
      許展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2日
所宣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被告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書狀。
理 由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 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 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二、本案被告廖呈瑞所犯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被告許展 銜所犯強制罪,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列案件, 前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民國106 年 7 月24日送達被告收受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迄至 前揭解釋公布之日(106 年7 月28日),尚未逾上訴期間, 符合該解釋意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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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