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401號
TPDM,91,訴,1401,200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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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訴字第1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 權律師
      王嘉斌律師
      劉棕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
字第4311、6544、10363、19197、19198、22310、2231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3年12月13日死亡,此有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惠娟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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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