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672號
TCDV,94,除,672,200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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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0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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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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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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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祥卿 林杜淑端 │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93年10月5日 │4,000元 │JA一三五二一二│ │
│ │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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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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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