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439號
TCDV,94,聲,439,200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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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聲 請 人 大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釗
  相 對 人 百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強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領回擔保物事件,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因相對 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百聚塑膠 工業股份有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變更前為百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 代理人黃建強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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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