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六九六號
聲 請 人 朱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木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