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八八號
原 告 德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上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
林基豐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B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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