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林錫庚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謙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呂筱琳
被 告 邵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與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689,6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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