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號原 告 A女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A女之母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被 告 邱竹柱 訴訟代理人 蘇盟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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