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號
ULDV,106,訴,12,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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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A女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A女之母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邱竹柱 
訴訟代理人 蘇盟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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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