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喬棟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80,423 元(按此價額係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