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7號
ULDV,106,補,137,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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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喬棟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80,423 元(按此價額係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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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