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4年度,62號
TCDM,94,交附民,62,200504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紀延璋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黃怡嘉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甲鎮○○路二五四二巷二號
  法定代理人 黃江鐘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八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金 樹
法 官 張 清 洲
法 官 王 靜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丙○○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