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薛雲喜
代 理 人 陳樹泉
利害關係人 薛春泉
薛見成
薛奕賢
薛緣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選任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王芊芊辦理被繼承人王禎祥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王金鳳辦理被繼承人王禎祥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王雅萱辦理被繼承人王禎祥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戊○○(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王雅君辦理被繼承人王禎祥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為未成年人王芊芊(女、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金鳳(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王雅萱(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雅君(女、民國 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母,被繼承人王禎祥即未成年人之父已死亡,為辦理遺產協 議分割事宜,因聲請人與該未成年人之利益衝突,依法不得 代理,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 項為該未成年人分別選任丙○ ○、甲○○、乙○○、戊○○為其特別代理人,以利日後代 為處理事務等語。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項事實 ,已據其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可按,自堪信其主張屬實。三、查利害關係人丙○○、甲○○、乙○○、戊○○分別為未成 年人王芊芊、王金鳳、王雅萱、王雅君之外公、舅舅、舅舅 、阿姨,有戶籍謄本可參,其於該遺產繼承事件中,非為繼 承人,且未有利害關係,其等亦同意擔任該未成年人之特別 代理人,已經聲請人陳明,並有同意書佐證。本院審酌上情 ,認選任該利害關係人為未成年人辦理該被繼承人遺產分割 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可善盡保護該未成年人之權益。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