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37號
原 告 張盈蓁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陳双喜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標的為非屬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