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137號
ULDV,106,婚,137,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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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37號
原   告 張盈蓁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陳双喜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標的為非屬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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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