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46號
ULDV,106,司聲,146,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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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吳清源即三仁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法院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 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 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 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 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 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6 年度司全字第168 號裁定予以准許 ,相對人並據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10 9 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 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已就本案請求於民國10 6 年8 月16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工程款,並經本院 106 年度港簡調字第172 號受理在案,此有本院北港簡易庭 檢送之上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憑,是相對人既已就保全之債 權提起訴訟,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再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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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