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3年度,386號
TCDM,93,交易,386,2005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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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一0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0一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乙○○在台中縣大里市○○路經營廿四小時營業之檳榔攤,許惠甄係其所雇用之 夜班員工(晚間十二時下班),丙○○乃許惠甄之友人,張傑鈞、陳俊吉、曾凱 賦、劉欣宜巫芳韻五人則係乙○○之友人。乙○○張傑鈞、陳俊吉、曾凱賦 、劉欣宜巫芳韻許惠甄、丙○○共八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六日凌晨一 時許到三時三十分之間,齊聚於台中縣霧峰鄉林家花園後方山上觀賞夜景,並一 同飲用含酒精成份之啤酒共十二罐,其中乙○○飲用二罐、丙○○飲用八罐,而 後,丙○○駕駛車牌號碼5V-六六六一號自小客車(黑色)搭載許惠甄(右前 座)、乙○○張傑鈞,陳俊吉則駕駛另部自小客車搭載曾凱賦、劉欣宜、巫芳 韻,紛紛下山來到台中縣霧峰鄉市區後,乙○○張傑鈞二人從丙○○的自小客 車下車,換乘由乙○○所駕駛車牌號碼W9-三二一六號自小客車(白色),張 傑鈞則乘坐於右前座,丙○○、乙○○、陳俊吉三人即駕車皆沿著台中縣霧峰鄉 ○○路銜接台中縣大里市○○路○段(省道台三線,雙向各二線快車道、一線機 慢車專用道,並劃有道路邊線;交岔路口原有紅黃綠號誌管制燈,於該時段大部 分改為閃黃燈管制)自南往北方向行駛,嗣至當日凌晨四時左右,當二部自小客 車均通過台中縣霧峰鄉○○路、吉峰路即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前之有紅綠號誌 燈管制之交岔路口後,乙○○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 應注意駕駛汽車時不得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該路段道路最高速限為每小時六十 公里),且應注意行經彎道不得超車、行經閃黃燈號誌管制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 ,暨應注意不得在道路上競駛,而按當時業為夜間時分,但光線仍尚明亮,且天 晴、無雨,路面為乾燥、無缺陷、無障礙之直線柏油道路,視距甚為良好,顯無 不能注意之情形,詎竟疏未注意及此,乙○○、丙○○二人所駕駛之自小客車, 即刻在道路上以時速至少一百公里之高速相互競飊,原本丙○○所駕駛之5V- 六六六一號自小客車超越在前,乙○○所駕駛之W9-三二一六號自小客車落後 右後方稍許,適行近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二九四號「SMILE加油站」前 有閃黃燈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亦為向左側之彎道)之際,乙○○之自小客車未 曾稍減車速,而從機慢車道超越行駛於內側快車道丙○○之自小客車,詎因彎道 弧度大、車速快,乙○○之自小客車於通過彎道後,旋即向右外側打滑偏離,怡 有巫齊龍於前晚十八時許即將車牌號碼PP-二三八號營業大客車停放在交岔路 口北向約一百五十公尺處之中興路一段三0二號東側路旁(遊覽車左側車輪恰好 壓在道路邊線上,該路段安全島有缺口約三十二公尺,並設有閃黃燈號誌),乙 ○○閃避、煞車皆已不及,W9-三二一六號自小客車右前車身因而猛力撞擊P P-二三八號遊覽車之左後角落,W9-三二一六號自小客車於撞擊後,前引擎



蓋、車頂蓋均猛然向左後上方掀起、脫落,且因反彈力道仍甚劇烈,車身彈到中 興路一段外側快車道處並失控打轉、車頭反轉,丙○○之自小客車緊隨在左後方 約一個車身距離,因而閃、煞亦已不及,乃復追撞W9-三二一六唬自小客車, W9-三二一六號、5V-六六六一號自小客車遂沿中興路一段東側快車道自南 往北方向以倒行方式移動各約廿五公尺、五十公尺方行靜止,張傑鈞之頭、顎部 瞬間被向左後上方掀起、鐵皮呈向內側反捲之車頂蓋刮到,立即受有顱骨破裂、 腦組織挫裂創、大血管斷裂等傷害,腦漿、頭顱上部並在W9-三二一六號自小 客車失控打轉時因離心力作用外灑而散落於中興路一段西側快車道、機慢車道等 多處,身體部位則躺臥於W9-三二一六號自小客車右前座處,致受有外傷性休 克而當場死亡;乙○○自身則受有頭部外傷、頭皮撕裂傷、臉部及肢體多處挫擦 傷、胸部挫傷等傷害,丙○○則受有額頭撕裂傷。乙○○、丙○○並分別經抽取 血液檢測酒精濃度,結果分別為62.81、110.98mg/dl(換算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 分別約為0.314、0.554mg/L,涉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嫌部分, 另案由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九五0號案件偵辦)。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由檢察官自動檢舉 ,暨據死者張傑鈞之父甲○○、傷害部分由丙○○提出告訴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右揭時、地駕駛自小客車肇事,致三部車輛毀損、張傑 鈞死亡、丙○○受傷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情事,辯稱略以:伊當時順 順的開,車速約七十公里,且伊的車在過青年中學的彎道之前,早就在丙○○的 車之前,當時伊走在慢車道,丙○○的車在快車道,跟在伊左後方,跟得很近, 想超伊的車,過了彎道接到直線道之後,伊聽到後面有煞車聲及車子打滑的聲音 ,那不是伊車子的聲音,後來就不曉得如何撞上遊覽車,醒來之前己在醫院了云 云。
二、經查:
㈠被告乙○○駕駛W9-三二一六號自小客車於右揭時、地肇事,致PP-二三八 號營業大客車左後角落受損,W9-三二一六號自小客車幾乎全毀、5V-六六 六一號自小客車前車頭及左右車身受損,暨張傑鈞死亡、丙○○受傷等事實,茲 據被告乙○○坦認不諱,並據告訴人甲○○、丙○○指訴綦詳,且據證人許惠甄 、陳俊吉、曾凱賦、巫芳韻王詩翰巫齊龍結證甚明,復有台中縣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調查報告表㈠㈡一份、現場道路照片及肇事車輛照片共五 十餘張、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與生化學檢驗報告書各二份等附卷可 稽。
㈡又死者張傑鈞因受有顱骨破裂、腦組織挫裂創、大血管斷裂等傷害,致受有外傷 性休克而當場死亡一節,亦據本署檢察官率同法醫師到場相驗屬實,製有勘驗筆 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各一份、照片九張等在卷足憑。傷者丙○○受有額 頭撕裂傷一節,亦有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附卷可證。且皆與前 開車輛行車事故間,顯有直接之因果關係。
㈢再參據⒈告訴人丙○○指訴:「..肇事時一部自小客W9-三二一六號由我右 後側超越我車(機車道)後撞擊停故於路旁之營大客車PP-二三八號,該車撞



擊後向左偏、致我無法反應、而撞上該車。..」、「..原來我是第一部車, 後來我看到照後鏡中有一部車快速過來,從我右邊過去,過去後看到那台車打滑 ,後來就撞到遊覽車,撞到之後彈到路面中央打轉,..我當時車速七、八十公 里,他超車時速度約有一百以上。..」等語;⒉證人許惠甄結證陳述:「.. 當時我老闆(乙○○)駕駛車號W9-三二一六(白色三菱牌)欲右側超車時, 碰撞停放路旁大客車(PP-二三八)後反彈回來碰撞到我所乘坐自小客右前保 險桿及大燈。..」、「..當時我已經很累了,丙○○的車連速約六、七十公 里。丙○○的車是第一台,乙○○的車第二部,陳俊吉的車第三部。當時我是坐 右前座,我視野是注意前方及照後鏡,後來白車從我的右邊過去,速度滿快的, 白車過了沒多久,我頭就暈了,當時我看到白車是從遊覽車的左後角撞下去,煞 車聲很大聲,後來我就不知道了。..」、「(問:乙○○的車在撞到路旁遊覽 車之前原本是在你們前面或後面?)在撞到之前是在我們前面,但他在什麼時候 超過丙○○的車我不清楚。(提示照片,問:在到達加油站之前是誰的車在前面 ?)是白色的車子在前面,因為我有印象那邊是彎道,而且那個加油站也曾打工 過,我可以確定要轉彎道之前白色車子就在前面了。(丙○○發現被超車後有無 繼續加速?)沒有。因為我當時坐在副駕駛座,車速太快我會怕,我叫丙○○不 要再玩了,在彎道之前丙○○速度有減慢了,彎道過後我印象丙○○並沒有再加 速。(問:白車在彎車道前多遠就把你們超過去?)到快到加油站的路口剛好是 彎,大概是在那個地點超過去的,在霧峰分局前面時白車還在我們後面,到加油 站那個地方白車就把我們超過去。(問:彎道過去之後你就看到白車撞到遊覽車 ?)過一、二秒鐘,距離多遠我不確定,但距離是不到一台車的距離,丙○○的 車靠近安全島的那個車道,乙○○的車原本是在外側的快車道,但他的車速很快 ,彎道又很大,我看到他的車子有點向外面偏滑出去。(問:丙○○的車與乙○ ○白車在撞到遊覽車之前,二車有無接觸或擦撞到?我沒有感覺到。」;⒊證人 陳俊吉結證陳述:「..乙○○及丙○○由右後方車道超越我不到一分鐘,就在 前面三到四百公尺處發生交通事故,他們與我同向,但如何發生不清楚。... 當時我之行車速度約七十公里。我朋友行車之速度應有一百廿公里左右。當時道 路略彎曲、路況良好」、「在霧峰分局前面等紅燈轉綠燈後,我先開走,走內側 ,丙○○跟乙○○的車陸續從我的右邊超過,乙○○的車在前一點,剛好一人一 個車道,我的車速有七、八十公里,乙○○他們的車速我估計有一百一、二,他 們撞到時我距離他們還有四、五百公尺,而且青年高中前剛好一個彎道,他們彎 過去之後我就沒有看到了,等我開到現場時已經很凌亂了。」;⒋證人王詩翰結 證陳述:「當時站在第二個加油島,臉部朝外,碰撞之前是白色的車在前面,是 走在慢車道,速度很快,聲音很大,比較深色的車在它的後面,在內側的快車道 ,距離很近,第二台車速度也很快,後來我就聽到一聲碰撞聲,當時我在忙,所 以沒有出來看,碰撞之前兩台車都經過我視線之後,我就有聽到很大的煞車聲, 之後就有碰撞聲,但我不能確定是幾部車的碰撞聲。」。等語。暨參佐台中縣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調查報告表㈠㈡一份、現場道路照片及肇事車輛 照片共五十餘張之內容,足以顯示被告乙○○於肇事前夕,確以時速不亞於一百 公里之速度超速競飊於一般市區道路,且於行經彎道、閃黃燈號誌管制交岔路口



時均未減速慢行,乃至於行近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二九四號「SMILE加 油站」前之交岔路口之際,自機慢車道超越行駛於內側快車道之另一部自小客車 ,恰遇逢左側彎道,即因車速過快,車身旋即向右外側打滑偏離,因而肇生本件 重大交通事故。
㈣本件經送台灣省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該委員 參酌警圖、筆錄、照片、現場狀況、檢警資料等各有關資料分析研判,認為乙○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駕駛自小客車、丙○○酒精濃度超過規定駕駛自小客車,雙 方同方向行經肇事地段附近均是嚴重超速有競駛之情況,雙方駛經彎道附近時, 藍車約在內側快車道附近,行駛在黃車左後方,黃車約在外側快車道處,黃車經 過彎道時因車速過快偏跨入慢車道行駛,於發現前方路旁慢車道停有遊覽車時, 黃車已防範不及,自遊覽車車後左側重撞,造成黃車失控偏往左側快車道處,適 藍車沿快車道快速駛至防範不及,藍車車前再重撞黃車。乙○○有違反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第九十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經彎道....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第九十 四條第三項前後段:「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 …不得行駛慢車道。」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飲用酒類....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等規定,為肇事主因。丙○○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前後段、第 一百十四條第二款等規定,為肇事次因。有該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縣鑑字第 0九三五五0二八九六號函一份附卷可佐,經送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 員會覆議結果,亦同意台中縣區鑑定委員會之意見,有該會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府 覆議字第0九四0一0000八號函一份附卷可佐。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乙○○過失責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罪、第二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被告係以一過失行為,同時侵害二人法益(生命、身 體),觸犯二不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論處。爰審 酌被告之過失程度為肇事主因、本件車禍造成之傷亡、家屬所受傷痛程度、被告 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乙○○酒測值為0.三一四 亳克,業經檢察官以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而不起訴處分,有九十三年度速偵 字第九五0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佐,爰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 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附此敍明。
四、本件車禍發生後,被告乙○○因受傷昏迷送醫,警方到場時已知被告乙○○為肇 事者,因此無自首減刑之適用。又本件告訴人丙○○對本件車禍之發生,有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 三項、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等規定,為肇事次因,丙○○對被害人張傑鈞之死亡 亦應負過失責任,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敍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廿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許 金 樹
法官 張 清 洲
法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廿七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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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