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7號
PHDV,94,補,7,200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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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唐舍設計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尚未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 宛 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 茹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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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