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65號
TYDV,94,除,365,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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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4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4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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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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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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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宏陽通運有限公司李│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93年11月15日 │37,380元 │FAZ00三五八│ │
│1 │彥瑩 │ │ │ │三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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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宏陽通運有限公司李│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93年11月15日 │3,350元 │FAZ00三五八│ │
│2 │彥瑩 │ │ │ │三九 │ │
├─┼─────────┼─────────┼───────────┼────────┼────────┼──┤
│00│宏陽通運有限公司李│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93年11月15日 │7,050元 │FAZ00三五八│ │




│3 │彥瑩 │ │ │ │三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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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宏陽通運有限公司李│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93年12月5日 │150,000元 │FAZ00三五八│ │
│4 │彥瑩 │ │ │ │七六 │ │
├─┼─────────┼─────────┼───────────┼────────┼────────┼──┤
│00│宏陽通運有限公司李│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93年12月5日 │150,000元 │FAZ00三五八│ │
│5 │彥瑩 │ │ │ │七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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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