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國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樂華村29號 ,並非本院轄區,有內政部戶政司94年3月29日內戶司字第 0940002145號函附卷可稽。又原告所主張為被告興建完成之 「老爺大飯店整建工程」,工程地點係坐落於福建省連江縣 東引鄉樂華村29–33號,有兩造所訂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 憑,是本院亦無由因此取得管轄權。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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