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吉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彬
樓
被 告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六路6
法定代理人 周音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3 月1 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 月8 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