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51號
TYDV,94,訴,251,200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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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被   告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周音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 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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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