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74號
TYDV,94,補,74,200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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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陸軍後勤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張林生
被   告 鶴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117 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起訴狀內未據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亦未提
出委任狀),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上開同一
期間內補正,逾期不補,亦駁回其訴,均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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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鶴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