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5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源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
安養中心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1,40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8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3,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