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4年度,59號
TYDV,94,家訴,59,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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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5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源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
養中心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1,40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8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3,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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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