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4年度,64號
TYDV,94,司,64,2005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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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甲○○(即華晶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晶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4年4 月5 日起展延至民國94年10月4 日止。
程序費用由華晶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10月5 日就任華晶實 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八德市○○里○○街28巷16號、下稱 華晶公司)之清算人,經法院以93年度司字第149 號函核准 備查在案,清算人就任後即登報公告,因華晶公司之債權正 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即鈞院92年度執字第29153), 尚有部 分債權及擔保金尚未收取,故無法於6 個月清算完結,是本 件因清算事務繁鎖,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 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限6 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已據其提出民事聲請狀等為證;經本院 調閱93年度司字第149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之案卷核閱無誤; 本件清算程序原應於94年4 月4 日清算期間屆滿,茲審酌本 件聲請人前開聲請原因,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 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4年4 月5 日起展延6 個月至94年 10月4 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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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華晶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