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4年度,29號
TYDM,94,易緝,29,200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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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 55歲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緝字第44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興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簽收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沒收。
事 實
一、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1 年6 月確定,定應執行 刑1 年8 月,於民國85年6 月7 日假釋出監,刑期至85年11 月7 日屆滿,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86年8 月初某日,自稱係「葉斯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葉斯公司,未辦登記)董事長乙○○ (乙○○業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481 號判決無罪確定), 邀請首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首翔公司)代表人甲○○ ,至閎麒塑膠有限公司(下稱閎麒公司,其代表人林勝竹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7年度偵字第18009 號、88年 度偵緝字第86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位在桃園縣蘆竹鄉○○ 村○○路○ 段229 巷42號之工廠參觀,表示其係經營塑膠工 廠,隨即藉口因加工外銷產品,急需塑膠原料,自同年8 月 12日起至同年10月27日止,連續向首翔公司訂購11批塑膠原 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88,452 元,期間並先後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遠期支票4 張以取信首翔公司代表人甲○○ ,致甲○○陷於錯誤,誤信丙○○有支付能力,而陸續委託 興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和公司)將丙○○上開 訂購之原料送至桃園縣八德市大勇里2 鄰後壁厝24號處。丙 ○○復未經乙○○同意,於某次簽收時,在興和公司之簽收 單上偽簽「乙○○」署名1 枚,足生損害於乙○○本人。嗣 上開支票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甲○○前往上址察看,見人去 樓空,始知受騙。
二、案經首翔公司代表人甲○○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乙○○;證人即閎麒公司負責 人林振竹;證人即曾與閎麒公司為交易之廠商黃聯豐、孫長 安;證人即曾任閎騏公司廠長之李有生於警詢、檢察官訊問 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閎麒公司與葉斯公司兼之生財器具 轉讓合約書1 份、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4 張 、統一發票4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1 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名罪。其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 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 取財罪論處。其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1 年6 月確定, 定應執行刑1 年8 月,於85年6 月7 日假釋出監,刑期至85 年11月7 日屆滿,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 爰審酌被告以詐欺手法騙取他人財物,所為非是,惟犯後已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與首翔公司代表人甲○○達成民 事上和解,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於興和公司簽收單上偽造之「 乙○○」署名1 枚,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17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古慧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文巧雲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7條。┌──────────────────────────────────┐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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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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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 │華南商業銀│86年10月31日│1,000,000元 │ZB0000000 │
│ │ │行民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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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 │華南商業銀│86年11月 1日│457,000元 │ZB0000000 │
│ │ │行民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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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 │華南商業銀│86年11月 5日│385,860元 │ZB0000000 │
│ │ │行民生分行│      │     │     │
├─┼─────┼─────┼──────┼───────┼─────┤
│4 │乙○○ │華南商業銀│86年11月15日│13,02,583元 │ZB0000000 │
│ │ │行民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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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上開支票均係真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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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