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26歲
選任辯護人 陳傳中律師
林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6277、
705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搬運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乙○○明知附表1 、2 之自用小客車及車牌係來路不明之贓 物,竟與呂金發 (由檢察官另案偵查)及 另一不詳姓名成年 7 日後之某日,在桃園縣龍潭鄉○○○○道附近之鐵皮屋, 將附表1 所示由丁○○、壬○○、卯○○、張清穀所失竊之 自小客車分別裝入編號CLHU- 0000000 號貨櫃內,其外並以 紙箱、水泥偽裝及增加重量,以便由不詳之人以虛報貨物出 口方式,將該只貨櫃出口至東南亞國家販售,嗣於92年6 月 12日,經警在桃園縣楊梅鎮東亞貨櫃場內查獲CLHU-0000000 號貨櫃內夾藏有失竊之贓車,並在3198-FS 、8U-2850 號自 小客車內採獲乙○○指紋。92年7 月28日至30日間某日,在 上址桃園縣龍潭鄉○○○○道附近倉庫,乙○○承前概括犯 意,將附表2 所示寅○○、庚○○、己○○、劉碧枝、癸○ ○、高如嬋、戊○○○、辛○○、丙○○、甲○○等人所失 竊如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車牌裝入編號GESU -000000 0號 及編號APMU- 00000000號二只貨櫃內,其外並以紙箱、水泥 偽裝及增加重量,以便由鄭富翔 (另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併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1 號審 理)以 虛報貨物方式出口至東南亞販售圖利,嗣於92年8 月 19日,經警在高雄港第76號碼頭,查獲GESU-0000000號及 APMU-0000000 0號二只貨櫃內夾藏有附表2 所示之自小客車 及車牌,經警在7E-7665 號自小客車內採得乙○○指紋而查 獲。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及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⑴被告乙○○之自白。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7 月15日刑紋字第09200133 728 號、92年9 月10日刑紋字第0920173621號鑑驗書各一
份。
⑶被害人丁○○、壬○○、卯○○、張清穀、寅○○、庚○ ○、己○○、子○○、癸○○、丑○○、戊○○○、辛○ ○、丙○○、甲○○之證詞。
⑷車輛、車牌失竊查詢資料、贓物領據。
⑸現場查獲照片。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 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 六月。經查上開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2 、4 、 6、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珈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論罪法條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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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失竊時間、地點 │被害人及失竊之車輛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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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2年6月4日18時許、桃園│丁○○所有車號8U─2850│
│ │縣中壢巿五權里中大路30│號自用小客車 │
│ │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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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同年6月4日21時許、桃園│壬○○所有車號6U─2909│
│ │縣平鎮○○○路8巷30號 │號自用小客車 │
│ │地下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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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同年6月7日13時許、桃園│卯○○所有車號3198─FS│
│ │縣觀音鄉崙坪村13鄰213 │號自用小客車 │
│ │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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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同年6月7日14時許、桃園│張清穀所有車號8T─9985│
│ │縣觀音鄉坑尾村台15線46│號自用小客車 │
│ │點5公里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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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編號│ 失竊時間、地點 │被害人及失竊之車輛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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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2年7月2日18時、桃園縣│寅○○所有之車號7E─76│
│ │平鎮市○○路44號前 │65號自用小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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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同年7月3日7時許、桃園 │庚○○所有之1990─FS號│
│ │桃園市○○○街34號之4 │車牌2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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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同年7月11日21時許、新 │己○○所有之車號6U─15│
│ │竹市○○路278號前 │52號自用小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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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同年7月12日14時許、桃 │劉碧枝所有之車號7T─59│
│ │園縣平鎮市○○路○ 段22│05號自用小客車 │
│ │3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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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同年7月12日16時許、桃 │癸○○所有之車號8P─01┤
│ │園縣楊梅鎮○○○路○段 │81號自用小客車 │
│ │132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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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同年7月18日9時許、桃園│高如嬋所有之7A─2723號│
│ │縣平鎮市○○街40巷4之4│車牌二面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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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同年7月18日13時許、桃 │戊○○○所有之3U─1615│
│ │園縣平鎮市○○街40巷2 │號車牌二面 │
│ │之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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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同年7月25日16時許、桃 │辛○○所有之車號Q9─72┤
│ │園縣中壢市○○路2號前 │86號自用小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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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同年7月26日20時許、桃 │丙○○所有之車號3600─│
│ │園縣平鎮市文化國小旁 │FP號自用小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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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同年7月27日14時 許、桃│甲○○所有之車號7851─│
│ │園縣桃園市○○街6號 │FP號自用小 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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