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70號
SCDV,94,除,170,200504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2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576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豪美音響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新竹│93年8月5日 │17,250元 │RB0000000 │ │
│ │司 黃學淵 │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