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202號
SCDV,94,補,202,200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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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豐群管理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紳琦
被   告 亞歷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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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群管理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歷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