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4年度,335號
SCDV,94,竹簡,335,2005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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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33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廖正達
被   告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賢璋
送達代收人 林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 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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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