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538號
SLDM,106,審簡,538,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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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毒偵字第747 號),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896 號)訊問後
,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瑞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猶再施用,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未 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傷害及社會負擔,惟念犯 後坦承,僅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危害他人,反社會程度較低 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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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