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583號
SCDM,93,訴,583,200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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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0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
492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767號卷第57、59、62、69、70、76、79、81、86、89、91、94、96、106、112、114、117、121、124、128、130、134、135、136、139、144、145、147、149、151、155、156、160、162、165、168、171、174、177、180、183、185、188、192、194、196、199、202、204、207、210、212、214、216、219頁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
甲○○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0年5月8 日以90年度上易字第1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 91年4月17日縮刑執行完畢。
㈡其自91年8月1日起,受僱於陳聖鵬所經營之翔雲企業社(嗣 於93年改制為翔雲國際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與客戶 接洽業務、收取貨款。詎其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 ,自91年10月間起至12月初止,前後98次,將業務上為翔雲 企業社向包括大豐行乾元商店、金盈大商店等多家客戶所 收取之現金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29萬2428元侵占入己 ,花用殆盡。其間為掩人耳目,雖已向客戶收得現金,卻在 己業務上所執掌由翔雲企業社電腦製發之送貨單上簽寫自己 姓名,偽以表示各該貨款係採月結方式,並未立刻收取,以 延緩翔雲企業社發現時間,並交回予翔雲企業社而行使,均 足生損害於翔雲企業社及各該客戶。嗣後翔雲企業社以請款 單向各客戶收取貨款,經客戶告知早已付清,始發現甲○○ 侵吞款項情事。
二、案經陳聖鵬翔雲企業社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揭事實供承不諱,並經翔雲企業社 負責人陳聖鵬於偵查及本院指訴綦詳,且有被告簽具之(切 結)保證書、送貨單、請款單、業務別統計毛利表等資料在 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已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未經各該客戶同意即在送貨單上偽簽客戶姓或全名, 並交回予翔雲企業社而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客戶及翔 雲企業社,又被告偽造業務上所做成之送貨單而交回予翔雲 企業社行使,亦足生損害於翔雲企業社無誤。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 罪。被告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後多次業務侵占、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時間緊 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 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被告 有如事實一㈠所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1份附卷為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論以累犯,並 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同類型之業務侵占案件判刑執 行之前科,年輕力壯,不知上進,竟因貪念,侵占業務上所 收取之貨款,侵占金額為29萬餘元,迄今未清償分文予告訴 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四、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767號卷第57、59 、62、69、70、76、79、81、86、89、91、94、96、106、 112、114、117、121、124、128、130、134、135、136、 139、144、145、147、149、151、155、156、160、162、 165、168、171、174、177、180、183、185、188、192、 194、196、199、202、204、207、210、212、214、216、 219頁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至被 告所行使之業務上登載之偽造送貨單因已交回翔雲公司,非 屬被告所有之物,與沒收之規定不符,附此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 第215條、第219條、第55條、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昭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尚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01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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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雲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