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46號
PCDV,94,除,46,2005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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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施巴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06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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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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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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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康生活事│富邦商業銀│92年12月18日│122,176元 │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許有讓│公司新莊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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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施巴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