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陳宥霖原名丙○○
戊○○
丁○○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李永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住所地均在南投縣埔里鎮○○路○ 段98巷8 號, 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