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4年度,287號
PCDV,94,繼,287,2005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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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代 理 人 吳貞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高嘉瑜(女、民國○○年○ 月○○日生、
637253號、籍設基隆市○○街68巷196 號)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 年○ 月○ 日生、
前籍設台北縣新莊市○○街99巷4 弄11之3 號)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3年10月28日死 亡,其生前於88年12月12日立有遺囑,該遺囑前經台北地方 法院以(丁)86年度認字第095427號認證書公證在案。惟該 遺囑並未指定遺產管理人,且被繼承人亦無法定順位之繼承 人及其他親屬,致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聲請人乙○○丙○○係被繼承人之姪子、姪女, 亦為被繼承人之遺囑指定之遺產受贈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 係人之身分,爰依法聲請鈞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見證人高 嘉瑜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以利處理遺產之登記 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地方法院公證之代筆遺囑認證書影本、繼承親屬系統表各1 件,及高嘉瑜之身分證及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高嘉瑜為被 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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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