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864號
PCDM,94,聲,864,200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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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64 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陶銘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
執聲沒字第2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陶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陶銘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 ,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在執行 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 (刑保字第93003814號),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經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均無著, 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 此有送達證書4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紙、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份、囑託拘提函暨回函各 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保證金收 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 ,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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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