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810號
PCDM,94,聲,810,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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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
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945 號被告邵錫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淨重0.7 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 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 2 項及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及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 包(淨重0.7 公克),經臺北縣警 察局三重分局警員依聯勤204 廠製造之煙毒檢驗包A 包試劑 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單位毒品初步鑑驗報 告單及贓證物品清單(91年度保管字第945 號)各1 紙在卷 可憑,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其屬違禁物甚明。復查,被告邵錫明所涉施用及 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施用部分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為由,於91年5 月23 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販賣部分 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認 定為由,於91年9 月30日以91年度偵字第394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分別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偵查卷第7 頁、同署91年度偵字 第3945號偵查卷第86頁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 前開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0.7 公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 奕 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舜 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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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