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4年度,41號
PCDM,94,撤緩,41,200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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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原名丁志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以92年 度簡字第3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於92年 12月29日確定(聲請書誤載為94年12月29日),乃於緩刑期 內即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93年度易字第 249 號),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2 月15日以93年 度上易字第17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 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 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志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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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