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1098號
PCDM,93,易,1098,200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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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佳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 年度偵
字第 147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以電腦網路,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乙○○共同連續以電腦網路,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臺上字 第四八四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乙○○分別 在臺北縣新莊市○○街一二一巷一四號一樓、臺北縣泰山鄉 ○○路○段一四二巷二○號一樓,設立吉田國際網路娛樂企 業有限公司、臺灣網路運氣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且將前開各 公司之實際營運地點均設在臺北縣泰山鄉○○路○段九六九 號三、四樓,並以乙○○登記為名義上負責人。又以每月新 臺幣(以下同)五萬餘元之代價,雇用甲○○從事軟體開發 工作。渠三人遂共同基於煽惑他人上網賭博、推廣賭博網站 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間某日起連續在前述臺北縣泰 山鄉之實際營運地點,向國外免費網站申請虛擬空間架設網 站,架設如附表所示之網站,並於網站內以「客戶直接上網 ,不必擔心網店要負任何刑責與營業額」、「當然向『錢』 看齊是大贏家,『奕』網打進要國際化!…一起致力於Lo tto遊戲網路化、電子遊藝場網路化的推動,我們將不斷 開發並改良精進規則,並提供您一個持有執照,且合法經營 的網路賭場!」、「凡只要一聽到賭博事業、運氣遊戲,就 好像連祖宗八代都要蒙羞一樣。唉!有這麼嚴重嗎?真搞不 懂耶?!賭博事業到底不好在哪裡?」等文字,公然煽惑臺 灣地區不特定之人,加入賭博網站設立,或連結至上述網站 賭玩樂透式猜號遊戲。再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並提供猜九十 三年總統大選票數等賭注方式。迄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為警在臺北縣泰山鄉○○路○段九六九號三樓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三人均否認有何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被告丙○○ 辯稱:我的吉田國際公司,是網路軟體公司,是幫人家架設 網站。起訴書上的文字都是網頁上面的文字,沒有校對過, 是要給國外的客戶看的,是透過網路聯繫,確認是否需要修 改。那個軟體是測試用的,客戶看到會進來看看,沒有營業 ,不是客戶的帳號。這個只是一個遊戲軟體,我們還在開發 階段,並沒有開放給人家玩,客戶的帳號是在加入會員之後 ,就可以把帳號秀在網路資料上,所以帳號資料調出來都會 在裡面,但是並沒有做轉帳賭博的行為,因為這個遊戲還沒 有開發完成云云。被告乙○○辯稱:伊對電腦網路不懂,都 是丙○○在做,伊擔任吉田公司的負責人,只負責收房租。 被告甲○○辯稱:伊是受僱於丙○○,是做程式開發的工作 ,潘要求怎麼做伊就怎麼做。文字不是伊打的,文字是美工 做的,伊只負責程式設計云云。經查:
(一)證人即執行搜索之員警黃維和證稱:網頁上有看到投注資 料,上面並沒有寫「測試版」或專供某廠商實驗所用的文 字。這個網站透過網際網路都可以連結得上。上網就可以 看到,不用申請加入會員就可以看到(見本院九十四年三 月三十日審判筆錄)。證人證述該網站係不特定人均可進 入瀏覽,而非僅限被告等人方可測試使用,則被告丙○○ 所辯稱僅係測試用並沒有開放云云,已有可疑。又縱使如 被告所辯係測試用,然觀之列印之網頁內容,有「我要領 錢」、「我要付錢」、「本站為合法博奕網站」、「若您 贏了大彩金,須要負擔一些稅金也是應該的」等語(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核退字第二七二九號 卷,第一四六頁),明顯可使人辨識該網站為一賭博性質 之網站。且網頁內容多為講解如何簽賭之文字,不特定人 只要輸入該網址或經由連結均可進入該網站,甚或看到投 注人數之統計,堪認該網站之內容足以煽惑他人犯賭博罪 。再參以被告丙○○於警詢時稱:(最近,你或你公司有 無架設以2004年總統副總統選舉相關的網站?)有。 (請問,上述網站名稱為何?)網站名稱為「選舉樂透( 或稱之為快樂選舉)」,真實網址我不復記。又稱:我是 想展示這套軟體給全世界的不特定人瀏覽、觀看,本公司 具有線上遊戲下注的技術等語(均詳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核退字第二七二九號卷,第七頁)。 在在證明被告丙○○有煽惑他人犯賭博罪之故意,及開放



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以煽惑他人犯賭博罪之行為。(二)被告乙○○於警詢中已明白供稱:(問:吉田國際網路公 司為何開發賭博、總統選舉軟體程式,是何用途?)本來 是開發來試玩,但是後來發現違法就沒再繼續開發..我 差不多是在九十二年底才知道是違法的等語(見九十三年 度核退字第二七二九號卷第一六四、一六五頁)。足見其 確實明知丙○○在網路上公然煽惑不特定人加入賭博網站 選票數等遊戲。縱使相關細節之執行均係由丙○○在負責 ,被告乙○○既身為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亦不能委為不知 而卸其責。其嗣辯稱僅掛名為公司負責人,負責收房租云 云,應係卸責之詞,尚無足採。
(三)被告甲○○雖以前詞置辯,然上開賭博網站係由甲○○負 責程式設計,其對於該網站關於煽惑他人犯賭博罪之相關 內容,自屬知之甚詳,否則如何完成公司所需要之網站設 計?被告徒以文字部分非伊所製作云云,亦不能逕免其設 計上開程式內容作為公然煽惑不特定人賭博之責。是以, 其明知網站主要係為公然煽惑不特定之人加入賭博網站設 立,或賭玩樂透式猜號遊戲、猜總統大選票數等遊戲,仍 鵬山、乙○○有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聯絡至明,其辯解亦 難採信。
(四)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網站位址所下載之網頁資料在卷可 稽。綜合上情以觀,被告三人所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渠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煽惑者 就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單獨成立本罪,與其是否已因實施 煽惑行為而獲利無關,亦不因被煽惑人有無犯罪,而影響其 煽惑罪之成立。從而,無論本件是否真有人瀏覽網站後加入 成為會員參與賭博,均不影響被告所犯煽惑他人犯賭博罪之 成立。是核被告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 款之以電腦網路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被告於各別之同一 電腦網站上煽惑他人賭博,係屬於單一目的之煽惑他人賭博 之一繼續行為。至渠等多次架設不同網站,上網散佈煽惑他 人賭博或設立賭博網站之犯行,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 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三人對於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丙○○前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八四0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連續及繼續



行為之終了日,為查獲時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已在前 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仍應論以累犯(最高法院 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七七號判例意旨參照),依法遞予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三人之中,被告丙○○為實際執行業務之 負責人,情節較重;被告乙○○僅係掛名負責人;被告甲○ ○為受僱從事程式設計之人,其二人犯罪情節較輕,以及架 善良風氣,及渠犯後雖仍否認犯行,惟態度尚佳,兼衡公訴 人雖具體求處三人分別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十月,然 因所起訴關於常業賭博犯行部分尚不能成立(詳見下述), 故上開所求處之刑尚嫌過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乙○○、甲○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二件在卷可憑,經此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剔,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均諭 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廣告招牌、文宣資料、營 運說明文件、電腦等等物品,均屬被告所成立之公司之所有 物品,既非被告個人所有之物,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用於本件 以電腦網路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之用,或預備公然散佈而 為煽惑他人犯罪之用,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三人上開以賭博網站煽惑他人犯罪之行 為,同時共同基於以賭博為常業之犯意聯絡,欲參加賭博或 取得丙○○等人所提供之賭博會員密碼,並以一元換取十網 分,開賭時,在畫面上顯示「18、24、36、49、63、81、99 」等數字,或二○○四年總統選舉候選人圖像,再由賭客輸 入密碼,以選取號碼或候選人圖像方式與丙○○乙○○甲○○所組成之集團對賭。因認被告三人同時涉犯刑法第二 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嫌等語。經核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涉 犯常業賭博罪嫌,係以會員匯款資料中,帳戶名稱陳建治陳建評藍敏慈三人確實分別於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 中國農民銀行開立帳戶,顯示被告網站已開始收費經營,亦 有簽注明細顯示網站已招募到會員,開始營業等,為主要論 據。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 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且為刑事訴訟法上 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 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 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意旨參照)。
五、訊據被告均堅決否認有何常業賭博犯行,辯稱:上開資料係 測試用的資料,並未對外招募會員,不是實際的轉帳明細, 這個網站並不能實際接受下注等語。經查:
(一)卷附網站位址:www‧ssl‧94e68‧com網 頁內容所列印之出款管理資料,會員帳戶名稱陳建治、陳 建評藍敏慈三人確有其人,此分別有華南商業銀行淡水 分行帳戶使用人陳建評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戶使用 人陳建「志」及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藍敏慈帳戶使用人之 開戶資料影本在卷為憑,固堪信為真實。然依列印之出款 管理資料所載,雖有顯示不同匯款金額之數字,惟不論轉 匯次數、金額多寡,該文件上陳建評陳建治藍敏慈三 人之帳戶餘額卻均無變動,顯然並非真實之轉帳資料,被 告辯稱該出款管理資料是測試用一節,應屬可採。是該文 件尚無法證明被告有賭博金錢往來之行為。又核退字卷第 一七八頁、第一七九頁,雖有於被告甲○○電子郵件信箱 內所列印A錢聚樂網對加入會員者之往來電子郵件,然證 人黃維和已稱:並沒有去找A錢聚樂網的相關資料(見同 上本院審判筆錄),則該網站屬何性質之網站,與本件以 賭博為常業犯行是否具關連性,均有疑問,不足為不利被 告之證明。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 判例可資參照。而前開證人黃維和證稱:(提示核退卷第 一三二頁,當初所看到的投注人數,是否就是這個頁面? )是(見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審判筆錄)。觀諸同卷 第一三六頁、第一四0頁,及前開第一三二頁之簽注明細 ,投注人數均只有一人,且其他卷內網頁資料並未顯示有 其他人投注。是以,尚無法因網站上該投注資料,即認被 告有與不特定人賭博並以之為常業之行為。
(三)據上,被告此部分所辯應可採信。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 無法證明被告確有以賭博為常業之犯行,依法本應為無罪 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部份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 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153 條第1 款、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王 瑜 玲
法 官 李 君 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 汝 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附表:
┌──┬───────┬──────────┐
  │編號│網站位址(均 │網站內容節錄    │
  │  │http://)   │          │
  ├──┼───────┼──────────┤
  │一 │ssl.94e68.com │會員匯款資料    │
  │  │       │          │
  ├──┼───────┼──────────┤
  │二 │www.24e68.com │①大家一起來樂透吧!│
  │  │       │ …客戶直接上網,不│
  │  │       │ 必擔心網店要負任何│
  │  │       │ 刑責與營業額   │
  │  │       │ ……       │
  ├──┼───────┼──────────┤
  │三 │www.00000000.c│①當然向『錢』看齊是│
  │  │om      │大贏家,『奕 』網打 │
  │  │       │進要國際化!…現在加│
  │  │       │入台灣網路運氣遊戲股│
  │  │       │份有限公司立即成為創│
  │  │       │始贏家,一起致力於L│
  │  │       │otto遊戲網路化、│
  │  │       │電子遊藝場網路化的推│
  │  │       │動,我們將不斷開發並│




  │  │       │改良精進規則,並提供│
  │  │       │您一個持有執照,且合│
  │  │       │法經營的網路賭場! │
  │  │       │②凡只要一聽到賭博事│
  │  │       │業、運氣遊戲,就好像│
  │  │       │連祖宗八代都要蒙羞一│
  │  │       │樣。唉!有這麼嚴重嗎│
  │  │       │?真搞不懂耶?!賭博│
  │  │       │事業到底不好在哪裡?│
  │  │       │其實都是那些假鬼假怪│
  │  │       │的,在耍賴、耍詐,偷│
  │  │       │偷摸摸的嘴臉,一副宵│
  │  │       │小的行徑,其實說來在│
  │  │       │賭博文化裡,最令人不│
  │  │       │敢恭維與最不受歡迎的│
  │  │       │,就是這些謠傳人物了│
  │  │       │。         │
  │  │       │③已將號碼公布於網路│
  │  │       │,供不特定人選號下注│
  │  │       │賭玩        │
  │  │       │……        │
  ├──┼───────┼──────────┤
  │四 │www.gitein.  │①我們是一個專業博奕│
  │  │com      │網站的加盟、投資、經│
  │  │       │營、代理團隊,各國賭│
  │  │       │場執照代客申請   │
  │  │       │②網路樂透遊戲   │
  │  │       │③推薦賭博性電玩機台│
  ├──┼───────┼──────────┤
  │五 │www.votelotto.│①歡迎加入網路投票猜│
  │  │com      │謎遊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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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