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3年度,1532號
PCDM,93,交聲,1532,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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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3年度交聲字第1532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亞太台菱電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侯俊安律師
      王麗珍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
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93年9 月10日以北監自裁字裁40-HB000
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亞太台菱電梯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亞太台菱電梯有限公司員工乙○○於 民國91年8 月3 日駕駛8F-4081 號自用小客貨車遭警攔查舉 發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並經高雄區監理所裁處罰鍰新臺幣 六百元,嗣乙○○未依限提出異議且逾法定時限未到案處理 ,高雄區監理所乃逕行註銷乙○○之汽車駕照。乙○○又於 民國93年5 月26日駕駛異議人所有之7N-1807 號自用小貨車 ,經警舉發「超速」及「無照駕駛」之違規,臺中縣警察局 大甲分局並舉發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 汽車所有人僱用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駕車」,嗣臺北區監理 所裁處異議人「罰鍰八千四百元」,「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 三個月」。因高雄區監理所吊銷乙○○汽車駕駛執照之程序 有瑕疵,「吊銷駕照處分」未合法送達乙○○,乙○○本人 從未接獲吊銷駕照裁決書,致乙○○根本不知其駕照已遭吊 銷,異議人更不可能主動知道乙○○駕照已被吊銷。因上開 事實未經乙○○向僱用人即異議人主動告知,異議人實無法 得知乙○○之駕照有效與否,異議人充其量僅能以乙○○到 職所檢附知駕照正影本判斷其領有駕照與否,並於駕照有效 期限屆至令其換發新駕照以盡異議人之注意義務,逾此,恐 屬一般公司難以掌握之範圍,異議人於無法得知實情之情況 下,如何期待異議人能阻止乙○○駕駛異議人所有之車輛? 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有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 扣留其車輛牌照;又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 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罰外,



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第1 項第6 款、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同條例於91年9 月1 日修正施行時,增訂第21條之1 第4 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如 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 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增訂 該項條文之目的,在於修正前之條文有連帶處罰汽車所有人 之規定,惟因實際執行之窒礙難行,且斟酌駕駛人若刻意隱 瞞汽車所有人,使其無辜受罰,將有失公平,因駕駛人個人 違規行為,吊扣汽車牌照,而損害汽車所有人之權益,非屬 合理,故修訂免除汽車所有人罰責,此觀諸修正立法理由自 明。雖上述增訂條款係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 、大貨車之情形,並為加強大型車輛所有人如運輸業者管理 駕駛人之責任,惟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一般自用小型車之 所有人亦應有相同之適用。
三、經查:異議人之員工乙○○於93年5 月26日駕駛異議人所有 之7N-1807 號自用小貨車,經警舉發「超速」及「無照駕駛 」之違規,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並舉發異議人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汽車所有人僱用未領有駕駛執照之 人駕車」,嗣臺北區監理所裁處異議人「罰鍰八千四百元」 ,「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等情,業經異議人自陳在 卷,且有相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函等在卷可稽 。而查,乙○○之汽車駕駛執照係因於91年8 月3 日駕駛8F -4081 號自用小客貨車遭警攔查舉發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並經高雄區監理所於92年1 月17日裁處罰鍰新臺幣六百元, 於92年1 月20日送達於乙○○位於高雄縣鳳山市黃埔四村1 巷9 之2 號之
限未到案處理,高雄區監理所乃逕行依裁決書所載註銷乙○ ○之汽車駕駛執照,亦有相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等在卷可按。惟查,依 證人乙○○到庭證稱:在異議人亞太台菱電梯有限公司任職 已七、八年,擔任電梯保養員,剛進公司時,公司有要求必 須有駕駛執照,且有檢查駕駛執照,91年8 月3 日有駕車為 警舉發未帶駕照,忘了去繳罰款,公司不曉得伊未帶駕照被 開舉發通知單的事,因為那時伊在彰化駐點,彰化分公司只 有伊一個人。高雄區監理所寄裁決書是伊母親收的,伊母親 沒有告訴伊這件事,伊不曉得自己因為沒有繳罰款以致駕照 被註銷的事,是後來伊於93年5 月26日因為駕車超速被當場 舉發,伊有拿駕照給警察看,但後來又收到兩張罰單,一張 給伊,一張給公司,伊才知道駕照被註銷等語。從而,異議



人於僱用乙○○之初,業已檢查確認乙○○確有汽車駕駛執 照,至於乙○○就其嗣後駕駛執照遭逕行註銷一事,其本身 固有疏未查知之可責,但既然乙○○對其駕駛執照遭逕行註 銷一事猶不知情,實難苛責異議人應負僱用已註銷駕駛執照 之人駕車之責。從而,應認異議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 照資格之注意,否則,因駕駛人乙○○個人違規行為,而令 汽車所有人即異議人受罰,將有失公平。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認定異議人有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之違規事實,且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 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八千四百元,「並得吊扣其汽 車牌照三個月」,核屬不當,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 ,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 法。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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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台菱電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