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75號
CHDV,94,除,175,200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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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代 理 人 周信宏
  送達代收人 周信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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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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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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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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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兆銘      │第七商業銀行秀水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玖仟陸佰捌拾│SX0三三七三九│  │
│ │         │行        │           │捌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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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淵喻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仟伍佰元   │AT0二七0五三│  │
│ │         │大埔分社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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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紀源      │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肆仟陸佰伍拾伍元│AA0五五四六六│  │
│ │         │巿第五信用合作社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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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丸山診所 陳潮澤 │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伍佰捌拾│PC五一八九六六│  │
│ │         │行        │           │捌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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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馬禎昌      │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肆仟玖佰叁拾│AX0五五三四七│  │
│ │         │行        │           │肆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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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