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代 理 人 周信宏
送達代收人 周信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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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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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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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兆銘 │第七商業銀行秀水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玖仟陸佰捌拾│SX0三三七三九│ │
│ │ │行 │ │捌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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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淵喻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仟伍佰元 │AT0二七0五三│ │
│ │ │大埔分社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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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紀源 │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肆仟陸佰伍拾伍元│AA0五五四六六│ │
│ │ │巿第五信用合作社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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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丸山診所 陳潮澤 │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伍佰捌拾│PC五一八九六六│ │
│ │ │行 │ │捌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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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馬禎昌 │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肆仟玖佰叁拾│AX0五五三四七│ │
│ │ │行 │ │肆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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