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70號
CHDV,94,除,170,200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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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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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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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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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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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豪威企業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壹拾柒萬伍仟貳佰│AA二三四六八七│  │
│ │         │行        │           │陸拾捌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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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陸友纖維股份有限公│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貳萬叁仟柒佰│CTA三0三八0│  │
│ │司        │行        │           │柒拾陸元    │二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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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達豫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員林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叁佰元 │WYAA一六二0│  │
│ │         │行        │           │        │六一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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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