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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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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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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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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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豪威企業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壹拾柒萬伍仟貳佰│AA二三四六八七│ │
│ │ │行 │ │陸拾捌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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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陸友纖維股份有限公│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貳萬叁仟柒佰│CTA三0三八0│ │
│ │司 │行 │ │柒拾陸元 │二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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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達豫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員林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叁佰元 │WYAA一六二0│ │
│ │ │行 │ │ │六一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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