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4年度,20號
CHDV,94,財管,20,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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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財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住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代 理 人 葉振豐  住彰化縣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甲○○遺產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碧蓮住彰化縣二林鎮○○里○○路五0號)為被繼承人
乙○○(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三日死亡,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二十五日死亡,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
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
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甲○○及債
務人謝碧蓮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乙○○、甲○○分別於民國
(下同)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二十五日因故死亡,經查
其所有合法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致生無人繼承或繼承人有
無不明之情況,乃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聲請選定
遺產管理人,而債務人謝碧蓮與被繼承人乙○○、甲○○有
直系姻親、血親關係,聲請人為行使抵押權並收回債權,乃
狀請指定謝碧蓮為被繼承人乙○○、甲○○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及本票影本計八紙
、被繼承人乙○○、甲○○之死亡證明書影本、本院家事法
庭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彰院鳴家字第0九四000四一五五號
函影本一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
第五五五、五五六、五八三、七三一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查
核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四、次查:依被繼承人乙○○、甲○○之繼承人於上開拋棄繼承
事件所提出之戶籍資料顯示,被繼承人乙○○、甲○○二人
係夫妻關係,而謝碧蓮為被繼承人甲○○之母親,其與被繼
承人乙○○、甲○○關係密切,且與被繼承人乙○○、甲○
○同為聲請人之債務人,衡情對被繼承人乙○○、甲○○之
債權債務關係應較他人清楚,且年紀又非老邁,應堪勝任遺
產管理之務,因認本件指定謝碧蓮為被繼承人乙○○、甲○
○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並裁定如主文所示。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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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